江西省文旅厅公布第二批旅游行业导游乱象等处罚典型案例
近日,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
我省第二批旅游行业
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
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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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吉安市查处导游彭某某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2024年9月,吉安市四季青旅行社有限公司举办了“长沙韶山两日游”的旅游项目。在此次旅行中,负责带领团队的导游彭某某向游客推销商品,并因此非法赚取了220元人民币。
彭某某的举动触犯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条款。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吉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于2024年12月要求彭某某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了没收非法所得220元、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委派彭某某的吉安市四季青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了警告处分。
案例二:鹰潭市贵溪市对杨某某未经导游证许可擅自进行导游和领队工作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2025年4月,贵溪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在对乐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贵溪烧箕山营业部进行常规检查时,发现了一个问题。原来,该营业部在2025年3月7日与龙虎山华语世界签订的旅行业务合同中,并未提及导游的安排事宜。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旅游团自行聘请了名为杨某某的人担任导游,并为其提供了相应的导游服务。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杨某某并未持有导游证。
杨某某在未获得导游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导游和领队工作,这一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法条,贵溪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于2025年4月对杨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要求其立即纠正,并对其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余市对渝水区益尔康养生馆进行了调查处理,因其未获得相应许可擅自开展旅行社业务。
2024年4月,新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的工作人员在进行旅游包车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带队者声称将带领会员顾客前往江西龙开河医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参观和学习活动。经调查发现,渝水区益尔康养生馆对非会员进行宣传,声称购买12盒标价为1188元的羊奶粉,消费者将获得旅游资格,同时还会赠送价值198元的2日1晚旅游费用,并计划组织28名游客前往景区景点进行旅游体验。
渝水区的益尔康养生馆擅自开展旅行社业务,这一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余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于2024年6月,对益尔康养生馆下达了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的决定,并对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案例四:宜春市查处导游张某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2024年11月,宜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的工作人员依据上级部门提供的线索,对导游张某某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张某某于2024年9月15日至16日,受江西屹启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派带领团队出游。在执行职务期间,他为了赚取额外收入,擅自向游客推销了30件商品,并收取了600元,从中获利90元。
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条款。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2025年2月,宜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其下达了整改违法行为的命令,并对其作出了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赣州市对江西馨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向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及服务费用一事进行了调查处理。
2024年11月,赣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接到相关材料,内容涉及江西馨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委托江西远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南昌市为期两天的旅游活动(即2024年9月12日至9月13日)期间,未能按照约定向江西远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接待及服务费用,这一行为涉嫌违反相关规定。经核实,江西馨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至9月13日,将组织的一次“南昌二日游”旅游团,委托给了江西远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接待。然而,该公司在此次委托中,并未向接待方支付相应的接待及服务费用。
江西馨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触犯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条款。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赣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于2025年1月对该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理,要求其纠正不当做法,并对其作出了没收非法所得530元、暂停营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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