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两部门联合发布通知 规范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
为强化对我市景区门票及景区内各项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确保价格体系的稳定,保障游客与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推动旅游业持续良性发展,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共同出台了《关于强化我市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依据《通知》的规定,景区门票及其相关服务的费用,根据景区的类别和服务特点,分别执行由政府指导的定价机制和市场的调节机制。公共资源(包括集体所有)所建成的名胜风景区、自然保护地、文物(遗址)保护区等旅游区,还有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直接投资或管理的旅游区,其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游客普遍需要使用的、具有垄断性质的观光车、摆渡车、缆车等交通服务费用,均执行政府指导价进行管理。该景区在遵循政府设定的最高价格上限的前提下,依据旅游市场的供需关系自行设定具体票价,同时确保票价水平的相对稳定。
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费用执行统一标准,并实施分级管理。市发改委承担着执行国家和省级价格政策的职责,负责制定或对市级政府指导价进行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服务费用的调整。同时,市发改委和市市场监管局协同负责对各区县及开发区的各类景区进行价格监管工作的协调与指导。
在制定或对政府指导价进行景区门票及交通费用的调整时,必须严格遵守《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相关法规,执行价格调研、成本审核或成本调研、以及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必要程序。任何未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行为,均不得进行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制定或调整。设定或提升政府指导下的景区门票收费标准时,必须举办价格听证会;若降低门票费用,则可依照既定规定简化流程处理;对于免费开放的景区,应立即向社会发布通告,无需执行额外的定价手续。
《通知》中规定,景区经营权的费用、资产评估增值以及违规建设围栏等设施的开支,均不得纳入门票成本计算;景区门票应遵循一票制原则;若将邻近景区的门票合并为联票,其价格应低于单独门票总价,同时保留单独门票的销售;对于提供多日有效门票的景区,应同时提供单日有效门票;游客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门票,不得进行强制或变相强制销售;除文物建筑和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均应免费向公众开放。
《通知》明确指出,景区经营单位需在显眼位置标示交通运输服务费用、停车场至景区入口以及景区内游览点的距离,以及步行游览所需的大致时间,以便游客能够合理选择游览方式;同时,除明码标价的项目外,景区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增设收费项目,也不得提升或变相提升门票价格;此外,景区经营单位不得对本地游客与外地游客、境内游客与境外游客进行区别对待,不得针对不同游客群体设定不同的门票价格或门票优惠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于实施预约参观的旅游景点,必须遵循每日的最大客流量限制,科学规划预约的游览时间和游客数量,同时,对于景区内其他临时演出、展览的游客人数,也需确保不超过预约总人数的限制。景区在预约人数未达到最高限额之前,不得擅自减少或取消游客的预约资格,亦不得将预约名额与需额外付费的讲解服务、需另行购票的临时展览或表演等业务相挂钩,不得采取变相捆绑销售的方式。此外,景区内的交通工具和配套停车场提供的车辆,除非出于安全或环保的考虑确实需要统一使用,否则不得强制游客乘坐并收取费用。
《通知》还明确了景区门票价格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优惠措施为例,现役军人及其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人士、年满65岁及以上者(包括65岁)、6岁及以下或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均需出示有效证件以享受免费入园;对于6岁至18岁(包括18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学生,则可凭借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购买半价门票;而那些被列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旅游景区,对于大中小学学生团体参观,则提供免费入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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